所谓逃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应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境外,以及将外汇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逃汇行为主要有: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指定银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汇出外汇或者携带出境的,如以投资的名义将外汇转移至国外的。
(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5)其他逃汇的行为。
逃汇的方式很多,但并不是一切逃汇套汇行为都构成犯罪。
逃汇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刑法》关于逃汇罪的规定,只列举了两种形态:
(1)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
(2)把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以上两种逃汇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