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房产的流程如下:
一、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二、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三、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四、拍卖
1、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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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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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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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2、第二次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3、第三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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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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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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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据:
《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