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号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
一,人格权说,即认为商号权是商事主体享有的人身权,具有人身权的专有属性,这也是在我国《民法通则》所体现的观点;第
二,财产权说,即认为商号权是商事主体享有的财产权,认为商号权具有经济效益,并且可以作为客体进行转让和继承;第
三,双重属性说说,即认为商号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第
四,知识产权说,即认为商号权就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的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其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在权利类型上属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说越来越受到学者的青睐,笔者也认为商号权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第
一,无形财产权;第
二,双重性;第三专有性;第
四,地域性;第
五,时间性。可见,商号权除了地域性和时间性不能满足知识产权的要求外,商号权是符合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的,可以说商号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可以将商号权并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其保护可以适当参照商标的相关规定。
综上,商号是指企业或者其他商事主体在其工商业活动中为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及其活动而使用的名称。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商号享有的一种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号设定权、商号使用权、商号专用权、商号转让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