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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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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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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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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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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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