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
2、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而予以损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指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是指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损毁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依照故意损毁文物罪定罪量刑。
刑法规定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