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抗辩权行使条件不同,具体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三、不安抗辩权:
(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