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法院在分割股票时,判决依据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票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