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的执行一般采取的是就近收监执行的原则,即无论户籍地是哪的,只要在判决地被判决后,就依判决地附近的执行场所收监执行。但是可以转回本地服刑。如果是省内的两个监狱之间的调动就要经监狱管理局同意;如果是不同省份的两个监狱之间罪犯的调动,须经两省的监狱管理局的同意。服刑人员的服刑地的调换由服刑地监狱向省监狱管理局上报,由省监狱管理局决定。
如果刑罚不是十分严重,其服刑地一般在判决地的某监狱执行。而且在监狱内部的管理中,为避免人情犯和特殊犯的产生,一般不许在原籍服刑,实行异地管理;即对本地区的犯人调到本省的外地区服刑改造。如果有什么特殊情况,可向监狱方面请求调换服刑监狱,而且需要监管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