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赠需要通过遗嘱的方式来赠与,那么遗赠协议的生效规则和遗嘱的生效规则是一致的,只要符合自书、代书、录音等遗嘱的形式,该遗赠或遗嘱就有效。公证遗嘱或者公证的遗赠只是另外一种遗嘱形式,并不是是否有效的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