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清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对暴力索债行为定性的关键。实践中,往往会遇到有些行为人在索债无望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强行劫取债务人财物的行为。如甲因多次向乙催要10万元欠款未果,便雇用他人持刀将正在驾车的乙强行拦下,把乙从车内拖出,抢走其价值15万元的轿车,以抵偿其债权。
(2)事后拒不承认强抢行为不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定性。暴力索债案件的发生大都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案发现场往往缺乏目击证人或客观证据来印证,往往会有侦查(部门)介入调查后,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案件事实,不承认强抢行为的情形。
(3)债务是否非法不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非法债务主要指因赌博、贩卖毒品、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务。实践中因非法债务引发的强抢财物的案件频发。
(4)抢得财物的价值超出债务数额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借贷纠纷中的债权方,在实施强抢行为、确定强抢财物时一般都经过认真比对,确保所强抢的财物价值超出债务数额,并且以此作为逼迫对方偿还债务或者抵销债务的筹码。
(5)暴力索债可能涉及其他犯罪。暴力索债行为中,由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行为人使用暴力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是为了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因此,索债行为一般不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