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一定必须是父母。孩子的监护权责任由孩子的父母来进行承担。如果孩子的父母因客观原因死亡的或者无监护能力,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长、姐姐、其他经相关组织或者部门同意的,可以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