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取决于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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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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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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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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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