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各地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是根据不低于本县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如按2015年标准,则我市原来市本级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是家庭人均收入996元,各县区是918元。
经济困难标准国家相关规定一共有九项,国家只是明确了八条有“证”人员可认定为经济困难,至于第九条,法律援助的条件和对象其它的人员经济困难标准认定由各地区人民政府或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本区地的社区、经济发展情况自行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