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是对国家专有的原则规定。国家专有是指只能为国家所有而不能为任何其他人所拥有。国家专有的财产由于不能为他人所拥有,因此不能通过交换或者赠与等任何流通手段转移所有权,这与非专有的国家财产的性质不同。非专有的国家财产是可以流转的,如国家用于投资的财产。国家专有的财产范围很宽,各项具体的专有财产由各个相关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条只作概括性规定。国家专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国有土地。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已被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等。
2、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3、水流。宪法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4、矿产资源。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煤炭资源、石油资源、盐资源、水晶矿产等属于国家所有。
5、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