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再犯罪的,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并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再具体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