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精神病人离婚的财产分配情况如下:
(一)确定精神病人的标准
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由于其作为当事人主体之特殊性质,更应注重对精神病人相关权益的保护,这也与法律“公正、公平”的精神相契合,从而让精神病人生理上的缺陷能在法律上得到圆满。确定精神病人的标准如下:
1、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
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的;
3、有时能够辩认,有时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
(二)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
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
离婚,对孩子和家庭都会有影响,所以当配偶一方不幸患上精神病需要离婚时,法律不仅要考虑精神病配偶的离婚自由,同时也需要考虑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