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即是说,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表现良好的,也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
2、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是指对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量。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至裁定减刑之日之间相隔的时间应计入有期徒刑的刑期内,但罪犯在死缓裁判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子和缓期执行的2年考验期不能计入有期徒刑的时限内。
3、如果从法院作出减刑裁定的时间起计量刑期,等于延长犯罪分子的事实上服刑期。因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到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书之日,还有一段时间,如果不计量在有期徒刑时限内,等于延长了犯罪分子的事实上服刑期。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