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资料来看,国际上对“缺陷”内涵的基本界定可以回纳为:
(1)在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或正常使用条件和环境下;
(2)产品可以预见的误用过程中或可以预见的误用条件和环境下;这样的两种情形中产品所存在的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不公道危险。我国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公道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基本内涵的界定,与上述对国际上有关缺陷的界定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