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第二、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第三、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第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第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六、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第七、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八、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第九、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第十、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