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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什么原则确定的

帮助5人 3w浏览 匿名 2022-09-01 台湾彰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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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的。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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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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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什么原则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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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吗?
附随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对于合同的义务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合同的义务包含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就有随附义务这一种。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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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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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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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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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特征意义有哪些?
附随义务特征意义有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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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法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权力方面:
法人所拥有的职权,会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规范性规定;
而其中有部分职权则来自于公司内部的决策。
在此方面详细概括如下:
第一,法人具有代表公司的权力,包括签署各种法律文件等。
其次,法人还享有代表公司签订各类合同的权力。
再者,当公司需要发行债券或股票时,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签名,同时加盖公司公章。
最后,法定代表人还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相应的职权。
其次,关于义务方面: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他们代表企业法人参与各类民事活动,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企业及其所有相关机构的全面监督。
此外,企业法定代表人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执行职务。
但在委托他人代为执行职务之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
最后,关于职责方面: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各类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所有相关机构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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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义务是附随义务吗
不是的,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所谓不真正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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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贪污的刑罚尺度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贪污问题的违法行为,依据其情节的轻重程度,将采取以下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一)若贪污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附加处罚金。
(二)倘若贪污数额巨大或者出现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处以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附加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三)如果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则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附加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则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还要没收全部财产。
对于多次贪污而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将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
对于触犯本条法律条款的罪犯,如能在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真诚地表达悔过之意,积极地退还赃物,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符合第一项规定情形者,可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者,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犯有本条法律条款,且具有第三项规定情形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其犯罪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并终身监禁,不得再进行减刑或者假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深圳户口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规定中,关于养老金保险部分,明确指出员工上个自然月的工资总额应作为计算依据。
其上限为参照上一年省级范围内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即6756元人民币)的三倍设定;
而下限则是以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对于生育保险部分,同样要求以员工上个自然月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基础。
具体而言,其最高额度为参照深圳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设定;
而最低额度则是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至于工伤保险部分,同样要求以员工上个自然月的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基础。
具体而言,其上限为参照上一年省级范围内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水平(即6756元人民币)的三倍设定;
而下限则是以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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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是什么?
主合同义务指的就是合同当中的主要给付的义务,而后者的话是因为合同所产生的一些负责的义务。附随义务实际上是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还有目的以及交易习惯所进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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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罪犯申诉应怎么正确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犯罪者及其亲属所提交的抗议请求,法院应依据申诉的具体情况展开审查工作,并须于三个月内做出相应决策,最长不得超出六个月的期限。
如确证申诉理由满足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则应决定启动重审程序。
譬如,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有的判决或裁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况,并且这些情况有可能影响到最终的定罪和量刑结果;
或者是在确定罪名时出现了明显的错误。
然而,对于那些不符合重审条件的申诉,法院应予以驳回。
对于已经被驳回两次再审申请但仍继续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法院应尽力劝说其撤销申诉申请。
若申诉人依然坚持申诉,法院应再次驳回其申请,或者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其将不会启动重审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决定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三百七十七条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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