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确定方式。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且该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会以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是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约定的工资是双方认可的劳动报酬基准。
然而,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通常会以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这是因为应发工资更全面地反映了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总额,以此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更能合理补偿劳动者在公休日加班所付出的额外劳动。
另外,有些地方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通过不合理地压低工资基数来减少加班工资支出。例如,某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2000 元,即使劳动者合同约定工资或者实际应发工资低于这个标准,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也应当按照 2000 元作为最低基数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