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要挟产生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行为人以将要在网上发布负面信息为要挟,负面信息尚未发布;后者是行为人在网上发布负面信息后进行要挟。
(2)索取方式有所不同。前者是行为人以将实现对被害人的不利后果为要挟索取财物,索取必须是明示的;后者是行为人意图通过发布的负面信息,让被害人看到不利后果,可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财物。另外,与“发帖型”敲诈勒索相比,“删帖型”敲诈勒索通常要借助一定的网络平台。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