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是一种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营利行为:强迫交易带有一种营利性,它属于一种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它是一种妨害经济秩序的行为。在有关的经济法当中,它是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它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它还是一种营利行为,也就是一种买卖关系,存在一种交易,只不过它是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来实现这种交易,来非法获取这种利益。因此,它与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非法取财的行为,应当说性质上还是不一样的。因为抢劫是一种暴力取财,说得通俗一点,也就是说在抢劫的情况下它是一种无本的买卖。它是不需要付出成本的,不存在交易关系,它就是用暴力把钱拿过来,暴力取财。强迫交易毕竟存在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只不过这种交换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来实现的。因此两者性质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