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
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做出决议。
在股东不履行应尽义务或者因其他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依据国家法律制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股东除名,若股东认为除名决议侵犯本人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