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或者他人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毁坏自己的财物的,不能构成本罪。但是如果毁坏自己财物的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特征时,应以其他犯罪论处。如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危及公共安全时,依法应当以放火罪定罪处罚;毁坏《刑法》特别保护的公私财物(如毁坏电力设施、电信设备等特殊财物),依法应当按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处理,不以本罪论处。
对于共同共有,不能分割的,可以按照共同共有的财产总额进行认定。但对于因历史遗留、感情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引发的民间纠纷,相对方具有一定过错的,即使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本着谦抑原则,先确定其本人所有部分,将其本人所有部分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对于按份共有,直接按照份额确定其本人所有部分,将其本人所有部分从犯罪数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