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认定标准如下:
1.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前提条件:权利人已经经过请求。
2.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必须是侵占行为人作出的,这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3.侵占罪的数额问题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占罪。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
4.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学者们的观点也不相一致。目前,被司法机关接受的是周道鸾、张军的观点,认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侵占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
(1)侵占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2)侵占他人重要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
(3)侵占他人财物行为引起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劝阻仍拒不交出财物;
(4)将侵占财物肆意挥霍,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
(5)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5.“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仅是决定侵占罪处罚轻重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唯一标准。因此在处罚侵占罪时,既要坚持以侵占罪数额为主要依据,又不忽视其他情节因素,如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贯彻好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由于刑法将侵占罪规定为自诉案件,所以,侵占案件的被害人需要自行收集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