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是否离婚,是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为准则。至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否存在身体残疾则并不是法院判断是否离婚的考虑因素。
2、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裁决。具体补偿有如下情况:
(1)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有优先权,如可以要求多分共有房屋,或者优先承租共同承租的房屋;
(2)离婚时身体健全一方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给予经济帮助;
(3)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还要优先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即可能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子女抚养等问题方面优先考虑残疾人利益的情况。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