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只追究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冲击军事禁区犯罪活动的,在实施犯罪申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等。
2、对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