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天就可以批准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2、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只要需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限定之一的,就能够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时限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