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需要到房产所在地房管局办理,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
3)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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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管局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审核通过后,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