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骗低保不会坐牢的。
就骗领低保而言,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而具体到实践中,对骗保者的处理只是主动退出或取消申请资格而已,似乎均未见受到任何惩戒措施的惩罚。
骗领低保行为人在采取各种欺骗手段获得资格的过程中,直接体现出了其在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观犯罪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