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但是会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双方不确定,为以后维权埋下隐患,因此建议重新签订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