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条件,缺乏这一条件,未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法律对通知的方式未作明确规定,通知可以以口头、书面甚至行为等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时即发生效力。而且通知必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而不能由受让人等其他人代为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