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安置房转让能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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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法典中安置房转让能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安置房转让能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民法典安置房转让能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让拆迁安置房的,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所以转让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安置房买卖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常见的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卖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

发生安置房买卖纠纷的时候,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三个方式来解决:

1、协商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而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安置房转让收益,属于财产转让的情形,所以安置房转让人需要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民法典中安置房转让能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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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安置房转让能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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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购置税征收范围是什么,如何征税,购置税免税范围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在我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以下车辆,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
(一)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二)摩托车,包括: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电车,包括:
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四)挂车,包括:
1、全挂车:无动力设备,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五)农用运输车,包括:
1、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车辆,哪些可享受免税政策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四)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含、澳门地区)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
(六)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不包括境内购置的进口小汽车)。
(七)农用三轮车。
(八)或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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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安置房转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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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安置房是指征地安置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征地安置房 征地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农村拆迁安置房性质是属于什么房 农村拆迁属于征地拆迁,农民拆迁安置房常见有两种性质的房屋: 一是在集体土地上由村里统一规划建房,安置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人口分配住房面积。这种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只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不允许上市交易,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通过流转交易的改革目前处于探讨阶段。 二是由于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一些城市的近郊乡村变为城中村,征地拆迁后农民成了失地农民,农业人口将转为城镇户口,这种情况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划拔土地建房,这种房屋性质是不完全产权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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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民所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需要交税吗?
[律师回复]   依据目前的规定,  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民所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暂免税。  相关政策依据:  
一、免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87号)
第二条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5]79号和国税函发国税函发[1997]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对青岛地方税务局和辽宁地方税务局做出的批复,从法律执行的效率来讲,只针对青岛和辽宁有效,对全国没有执行效力。但是,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执行,因此,可以认定该两个文件在全国基本上可以有效力的。而且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文件已经宣布国税函发〔1997〕87号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的规定:“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第一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国税函[1998]428号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深圳市地税务局作的批复,只对深圳有效,在全国没有执行力。而财税[2005]45号文件对全国有执行力。因此,被拆迁人或被搬迁人按有关标准取得拆迁补偿款或政策性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拆迁问题,拆迁补偿款在实践中有时包括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款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依据分析,房地产和建筑企业支付农民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免个人所得税。  
二、免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基于此规定,一笔收入如果是营业收入就要缴纳营业税,但农户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5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公布)
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公布)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再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用地只能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而国家出让的土地,一种是国家通过收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一种是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无论收储还是征收都是一种国家行为。因此,在收储或者征收过程中支付的所有资金,都应属于补偿性款项。对于被拆迁者来讲,都不属于营业性收入。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可税前抵扣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农户取得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根据以上分析,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支付补偿费的公司和农户都无须申请开具地方税务发票。二是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能否在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的规定,一项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该支出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第
二,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因此,支付农户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过拆迁补偿款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必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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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安置房转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中安置房转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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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多少?
[律师回复] 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五险一金)-3500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六金-缴税扣除标准:2011年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举例假设某市民应发工资为5000元,免征额为3500元,“三险一金”扣除数为实际工资的23%(假设个人住房公积金是按工资的12%缴纳的),扣除金额为1150元,如果该单位实行了通讯改革,还可以据实扣除400元通讯费,那该市民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就应该是“5000-3500-1150-400”,所得结果为“-50”,可以不缴个税。如果该市民月收入为6000元,按照我市的情况,理论上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就应该是“6000-3500-6000×23%-400”,实际应纳税额为720元,对应的税率为3%,当月就应该纳税2
1.6元。新税法实施后,对全年一次性奖金,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2.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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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尚未取得的安置房能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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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安置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以下是《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国家征用农村土地政策》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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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出让金得交多少
拆迁安置房的转让费用应当支付多少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分类方式是相对复杂的:其中包括由相关各方共同出资建设而成的集资建房以及原住户自愿迁至新建地点的回迁房,这些通常被称为第二类经济适用房。在进行这类房产交易时,买家需要承担3%的土地出让金。另一种常见的经济适用房类型则是根据此类房产项目的立项情况来批准用地,其在获取许可时便已根据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进行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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