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从上述《民法典》关于遗嘱的规定来看,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不同类型遗嘱满足上述对应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所有遗嘱的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