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1)多次索贿的。
(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