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有两类: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