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如下:
(一)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三)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四)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五)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