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外的,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按照企业入股程序入股。
2、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