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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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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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