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所谓协议管辖制度,即是赋予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后,有权通过书面合意约定管辖法院的复议机制。
然而,要想使此种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尚须满足如下几个重要前提条件:
首先,协议管辖只能针对由合同引发的诉讼案件进行限制;
其次,选定的管辖法院须与合同存在直接相关性,即不得选择于争议方及合同无关联性的人民法院;
再次,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初次审判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二审和再审;
此外,协议管辖还应遵循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相关法律规范;
最后,双方当事人需形成具强制效力的书面合意。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协议管辖的效力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若合同中有关于管辖权之约定,则该约定具备如下几个构成要件时即为有效:
首先,此类管辖权协议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呈现出来;
其次,其适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这四个特定地点之间;
再者,此种协议管辖制度仅仅适用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且仅限于那些由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争议而引发的诉讼请求;
最后,尽管协议管辖可以对一审地域管辖产生影响,但是它并无权改变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既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协议管辖权的定义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民事纠纷各方当事人有权利在出现争议之前或之时,经过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然而,为了确保该项选择具备法律约束力,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必备要素:首先,协议管辖权仅适用于各类以合同为基础的诉讼;其次,所选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与相关合同存在直接关联性;再次,该项制度并不适用于二审及再审阶段的案件审理;此外,还需要严格遵循各级法院以及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最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就此达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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