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如果对方是机动车辆的,那么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失,保险理赔不足的,再由各方分担损失责任。鉴于电动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在各方分担责任的时候,具体为:
电动车方没有过错的,也即机动车方全责,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理赔不足部分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电动车有过错,承担事故一定责任的,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仍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