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可以追加利息,但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原告方认为自己向法院主张的损失中没有计算利息,或者虽然主张了利息,但主张的利息随着庭审的过程在不断增加。原告认为没有计算利息或已经主张的利息不足以弥补被告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此时,原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追加利息。
发生合同纠纷后,合同一方可以将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对于损失的计算,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但是,向人民法院追加利息属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在法律上有时间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因此,合同纠纷可以追加利息,但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