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并提出变更请求;
2、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依法进行审查;
3、符合相关条件的,核准变更。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或者办理各种手续,应当由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