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纠纷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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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质量问题签发《监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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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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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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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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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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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理工程师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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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查、鉴定和验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