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损害上市企业利益罪,是指上市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企业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企业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指上市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企业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企业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