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