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安全,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个体,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威胁的方法既包括写恐吓信,也包括其他方法如投寄恐吓物如子弹、匕首等;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胁,也可以通过暗示的方法威胁;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人的转告来威胁;还有的行为人利用公开别人的隐私来威胁。不管用什么手段来威胁,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方法和手段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威胁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威胁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如给被威胁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以致影响到工作和休息,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产生担忧和焦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