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人员轻伤1人,或者轻微伤2人以上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3、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达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或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5、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对上述人员进行殴打、追逐、拦截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注: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