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钱”是夫妻一方个人积蓄而不为对方知道的钱财,其性质与法律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有所区别。如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